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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直接找保險業務員加保汽、機車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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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常識


強制責任保險乃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
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傷害醫療費用最高新台幣 20 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金額給付新台幣 200 萬元,
每一個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不設上限,
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最高為新台幣 200 萬元。

  • 每一個人死亡/殘廢 200 萬
  •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 20 萬

強制責任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
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保險契約規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給付項目有:

  • 傷害醫療給付
  • 殘廢給付
  • 死亡給付

第三人責任險

在投保法訂強制責任險之同時,最好再加買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因法訂強制責任險之賠償額度低,依現在之社會人身地位越來越高漲之際(
依現在法院一般之判決,車禍死亡案件之賠償金額約在300萬元以上),
強制責任保險明顯不足以補償被保險人,且強制保險並無包含第三人財物賠償(按保險公會之統計,車禍案件有65%會牽涉到對造雙方車輛或財物之損失)。
故建議在投保法訂強制責任保險外,一定要再加買任意第三責任險。

  1. 傷害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保險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 財損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付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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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個靈魂...真正的悲傷 是心的幫浦嘶嘶空轉的聲響 旁人看不出來 也聽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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