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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公證結婚手續說明
一、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請事先就下列日期、場次自行擇定(要記得選擇結婚人和證人都能到場的日期)後,向本院公證處提
出提出請求:
1.每週上班日(星期一至星期五):10:00、11:00及15:00各一場。
2.每週例假日(週六或週日)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或兩天均舉行,但民俗節日(即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過年)
除外。舉行的場次是10:00、11:00各ㄧ場。
二、請至少提前工作天三天(這三天須扣除例假日、送件日及結婚日,例如預計下星期一結婚,最遲須於本星期二來送件登
記, 即須保留整整三個工作天供法院作業)於上班時間向本處登記。登記之手續得由本人或親友代為辦理。
三、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文件:
-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備影本各一份存卷)、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備影本各一份存卷)。需要英文證書者,並須攜帶結婚人雙方護照影本。
- 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1)護照正本、影本一份及(2)單身證明正本(發證機關出具三個月內有效)。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四、下列書表用品請向三樓服務台購買:
公證請求書 一份二元。(新台幣,以下同)
五、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三樓服務台登記。
六、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打字。
七、應繳費用:公證費上班時間壹仟元,例假日壹仟伍佰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肆佰元。
八、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舉行結婚儀式。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
九、本處地址: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本院新店辦公大樓。電話:(○二)八九一九三八六六
p.s 1.明年假日尚未排出來前,可於今年12月份至法院提出預約
2.申請無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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