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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公證結婚手續說明

一、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請事先就下列日期、場次自行擇定(要記得選擇結婚人和證人都能到場的日期)後,向本院公證處提
        出提出請求:

1.每週上班日(星期一至星期五):10:0011:0015:00各一場。

2.每週例假日(週六或週日)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或兩天均舉行,但民俗節日(即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過年)
        除外。舉行的場次是10:0011:00各ㄧ場。

二、請至少提前工作天三天(這三天須扣除例假日、送件日及結婚日,例如預計下星期一結婚,最遲須於本星期二來送件登
        記, 即須保留整整三個工作天供法院作業)於上班時間向本處登記。登記之手續得由本人或親友代為辦理。

三、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文件:

  1.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備影本各一份存卷)、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備影本各一份存卷)。需要英文證書者,並須攜帶結婚人雙方護照影本。
  2. 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1)護照正本、影本一份及(2)單身證明正本(發證機關出具三個月內有效)。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四、下列書表用品請向三樓服務台購買:
公證請求書 一份二元。(新台幣,以下同)

五、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三樓服務台登記。

六、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打字。

七、應繳費用:公證費上班時間壹仟元,例假日壹仟伍佰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肆佰元。

八、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舉行結婚儀式。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

九、本處地址: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本院新店辦公大樓。電話:(○二)八九一九三八六六


p.s 1.明年假日尚未排出來前,可於今年12月份至法院提出預約
       2.申請無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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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ernal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